关于《中国大健康产业联盟》和《中国公众营养 产业联盟》分别在科技部有关机构注册的说明

来源:公众营养网   2018-12-07 11:48:22
 


关于《中国大健康产业联盟》和《中国公众营养
   产业联盟》分别在科技部有关机构注册的说明
 
(秘书处发,仅供成员单位及关联单位阅)
 
各有关单位:
现将前一阶段《中国大健康产业联盟》秘书处进行机构注册工作的进展,以及对后续工作的建议汇报如下,请各单位了解、配合并积极参与,充分利用联盟的条件和力量进一步做大做强自己。
一、工作进展
今年7月中旬,秘书处收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同发展网”(简称“协发网”)的通知,主要内容是:凡尚未在政府各有关部门注册的“产业联盟”,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协发网”;提出申请的”联盟”需要提供本“联盟”各成员单位的入盟协议书等资料;该网收到申请后依据“国科发创(2017)104号”等一系列文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批准。注:该网不是互联网,而是工作网络,归属国家科技部创新发展司指导。
我秘书处了解到,这是进行社团正式登记的前期工作,可称为“间接注册”,因一旦批准入网,即可在科技部查询到“联盟”的相关信息,而与此同时民政部则正在调研制定相关的注册规定。
中国大健康产业联盟虽然已经成立了五年,并参与了国家有关大健康政策的大量研究制定工作和大健康产业的培育工作,但是联盟并未登记注册。经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按照国家和科技部的统一部署(国家目前支持以科技创新为主的联盟),补办申报工作。
“协发网”规定该次申报工作的截止期为7月31日,因时间过于紧迫,秘书处无法通知于2013年即已经加入中国大健康产业联盟的全部创盟成员,只好临时通知了一些方便联系的单位。但即便如此,短短几天时间内仍然收到40多个机构寄回的“入盟协议书等书面材料。在这里,秘书处向这些机构表示衷心感谢,向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联系到的创盟成员表示歉意。
我们的材料递交后,秘书处收到反馈意见。即(1)联盟应由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组成,并有效运行一年。(秘书处注:由于时间不足,联盟成员单位的分布面确实不够广泛,且本次递交的“入盟协议书”均临时标注为2018年7月,未能体现联盟已经运行了五年的事实)。(2)“入盟协议书”应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并且有明确的对外承担责任的单位。而且,必须由各成员单位的法人签字。(秘书处注:对这些要求我们予以补充、纠正)。
 
二、注册工作的综合调研情况与下一阶段工作
此外,秘书处组织力量对联盟的注册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走访、调研,现将情况综合通报如下:
(1)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抓紧推动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民政部正在研究制定社会团体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分类标准和具体办法。
(2) 科技部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精神,目前采取“前期间接注册”的方式支持产业联盟工作,给予联盟在国家层级上“正名”和更宽广的发展空间。
(3)科技部依靠两个机构进行“前期间接注册”,一个是前面已经介绍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同发展网”;另一个是“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我秘书处分别同以上两个机构进行了会商、取得了支持,并获得了它们各自的申报要求。
  (4)前不久,我秘书处应邀参加了科技部举办的联盟工作会议,进
     一步了解了国家和有关部委的意图、步骤和要求。科技部负责
     此项工作的同志,非常重视大健康联盟的注册工作进度(因大健
     康已列为国策),希望同我们加强合作。
 
根据以上调研情况,经秘书处商议并请示联盟执行主席(执行理事长),决定下一步注册工作兵分两路:
其一,继续进行《中国大健康产业联盟》向“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同发展网”的申报注册工作;
其二,组建《中国公众营养产业联盟》,并向“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进行申报注册。
我们热烈欢迎从1995年国务院组建“国家公众营养改善项目”、2001年国家发改委成立“公众营养与发展中心“、2013年“中国大健康产业联盟”运行后,曾经同我们一起工作的国内外团体、企业、科研单位及大学等机构继续合作;同时也欢迎新朋友积极参与这项工作。
各机构既可以在以上两项注册中二选一,也可以同时参加两个联盟。考虑到联盟的长远发展以及注册的严格要求,已组建多年的《中国大健康产业联盟》和新组建的《中国公众营养产业联盟》都对“协议书”、“章程”中的宗旨、协同创新内容、法律关系内容成员、机构管理等进行了一次更规范、更全面的整理和补充,以利于在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指导下,真正形成更抱团、更紧密的产业集群;更响亮、更有影响力的行业声音;更权威、更有话语权的产品市场和服务市场。
 
三、联盟的主要工作任务(以下均指两个联盟)
1、打造紧密坚强的合作、议事组织,牢牢把握行业与政府间对话,以及在全社会和市场中的话语权
   几项具体是:
(1)持续召开年度的国际论坛和国际技术交流活动,同各大洲重要的学术机构和产业界保持密切沟通,形成全球主导性的发声渠道。
(2)组织权威的国内外专家顾问团(包括国内外院士、诺贝尔奖得主等),为联盟及成员单位提供学术和技术支撑。
(3)组织编制营养和健康行业的经国家批准的“团体标准”(见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文件)。
 
2、组建“中国CL第三方检测”管理公司
多年来,我联盟一直在学习和探索欧美国家以权威的产品检测信息引领市场消费的经验。这种方式被简称为“消费者实验室”(CL)经验,受到欧美消费者的信任和欢迎。
“消费者实验室”(CL)引导市场消费的具体方法是:由完全独立运行的机构--消费者实验室(CL)在市场上随机购买产品,按照产品包装上标注的成份指标送权威的消费者实验室,检测的结果报告不受生产企业干扰、在独立网站上公开披露。这种市场化的、科学权威的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在美欧成功运行多年,受到消费者高度信任,也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美誉度和市场占有率。因此,消费者实验室(CL)不仅受到消费者欢迎,而且受到企业支持,许多企业主动要求接受监管,希望得到为合格产品提供的可靠性背书,希望得到标识。
目前联盟已经在有关企业进行试点工作,试点工作组由国家发改委、国家卫健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权威专家组成,产品抽样检测由国家权威机构负责。联盟鼓励、支持成立中国的“消费者实验室”,更希望联盟的成员中出现一大批经得起这种检测的企业,产品上使用这种特殊的标识。
 
3、建设“营养和健康精品销售渠道”
联盟支持有实力的营销企业,组建全国具有唯一性的“营养和健康精品销售渠道”。该销售渠道的突出亮点在于建立高起点的进货标准,仅经营通过了“中国CL第三方检测”或者具有国际权威认证的的高质量制造产品和服务产品,形成由联盟主导、监管的诚信特色销售渠道。
该渠道不仅拥有联盟的支持,而且由国家公众营养改善项目办公室和即将成立的中国大健康国际交流理事会做政策、法规、学术和标准等多方面支撑,协助联盟的各成员企业拓展市场。
 
4、扶持产品技术开发机构,为国家和成员单位服务
数年来联盟扶持组建和正在组建生物技术(天然产物开发利用)、药食两用、营养物质协同增效、膳食补充剂、微生物组学、脑健康等注重实用技术和产品开发的研发机构,直接服务于企业及省市政府发展营养和大健康产业,在多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联盟将通过各类国家健康专项活动(在国家营养项目办领导支持下)的名义,组织成员企业和以上产品开发机构进行紧密合作,共同拓展市场。
(关于联盟接受国家任务或主动开展协同创新工作的详细规定请阅“入盟协议书“和“章程”等文件)
 
5、组织申报奖项和示范基地、企业
按照科技部的安排,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产学研合作创新与促进奖评奖办法》,每个年度组织申报、评选《产学研合作创新奖》《产学研合作军民融合奖》、《产学研工匠精神奖》、《产学研合作创新成果奖》、《产学研合作突出贡献奖》。
组织申报《中国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基地》、《中国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企业》、《中国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镇》。
 
四、下一步工作
(一)希望加入中国大健康产业联盟的单位(含原创盟单位)
1、阅读并签署《中国大健康产业联盟组建协议书》
确定加入联盟的单位,请务必由法人亲自签字或者由持有法人委托书者(需随附法人委托书)在《中国公众营养产业联盟组建协议书》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填写日期。
《中国大健康产业联盟组建协议书》见附件:协—1。
 
2、修改补充《中国大健康产业联盟2017—2018年度工作小结》
该最近一年的总结材料是根据“协同网”注册要求撰写的,如果各成员单位的重要工作未能予以表达,可修改补充。
《中国大健康产业联盟2017—2018年度工作小结》见附件:协—2。
 
3、报送资料的截止时间及联系方式
报送中国大健康产业联盟成员单位申请资料(须全部纸质)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如果寄送材料的时间需要推迟,请务必在截止日之前向专职联系人告知,但最迟不得超过2019年1月15日寄出。请各单位指定一名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者转向办理此事,并担任长久联系人。
联系人:王萍(联盟副秘书长);
联系电话:010-63908082/13552851509/18610113183;
地址:北京木樨地北里国宏大厦(发改委所属办公楼)B座2003;
电子邮件:wangping@cpndc.org.cn
 
4联盟秘书处将负责汇总并填报其它报告、表格
 
(二)希望加入中国公众营养产业联盟的单位
1、阅读《中国公众营养产业联盟组建协议书》
该章程为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编制的统一规格和内容的文件,仅各联盟的名称不同。
《中国公众营养产业联盟章程》见附件:产-1。
 
2、阅读并签署《中国公众营养产业联盟组建协议书》
确定加入联盟的单位,请务必由法人亲自签字或者由持有法人委托书者(需随附法人委托书)在《中国公众营养产业联盟组建协议书》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填写日期。
《中国公众营养产业联盟组建协议书》见附件:产-2。
 
3、填写《中国公众营养产业联盟会员申请表》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请务必在《申请明细》一项明确表达贵单位希望在联盟中担任的职务,以便统一酝酿、协调联盟的领导和组织机构时予以考虑。秘书处将根据收到的相关信息,整理出联盟第一届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以及专家委员会等建议名单,征求各单位意见。
《中国公众营养产业联盟会员申请表》见附件:产-3。
 
4、报送资料的截止时间及联系方式
报送中国公众营养产业联盟成员单位申请资料(须全部纸质)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如果寄送材料的时间需要推迟,请务必在截止日之前向专职联系人告知,但最迟不得超过2019年1月15日寄出。请各单位指定一名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者转向办理此事,并担任长久联系人。
中国公众营养产业联盟秘书处暂由国家公众营养改善项目办公室代行职责。
联系人:王炜(项目办秘书长);
联系电话:010-63908082/13911702146;
地址:北京木樨地北里国宏大厦(发改委所属办公楼)B座2003;
电子邮件:wangwei@cpndc.org.cn
 
5、秘书处将负责汇总并填报其它报告、表格
这些报告和表格包括:成立联盟的申请报告、联盟章程、汇总的协议书、联盟组织机构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申请表等。
 
(三) 关于申报工作的特别说明
1、注意各联盟需要填报的资料不同、联盟联系人也不同
    请务必看清联盟的不同要求,在计算机上完成填写后,每份文件分别打印四份,经签字、盖章后寄送給专项联系人。如遇问题,也请分别向各专项联系人咨询。
2、如果同时申报两个联盟请分别报送资料
   由于两个联盟的文件报送要求、联盟秘书处联系人以及科技部的负责机构等均不相同,请同时申报两个联盟的单位,分开进行工作,以免资料混淆。
 
 
 
 
 
 
 
各附件见下页
 
 
 
 
 
 
附件:协—1
       中国大健康产业联盟组建协议书
(统一格式、条款和内容)
 
为进一步推进产业技术创新,加快发展中国大健康产业,拓展国内外消费市场,提升国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中国大健康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合作各方根据国家、科技部和有关机构的要求,对《中国大健康产业联盟组建协议书》(以下称本协议书)文本进行了友好协商。
联盟的主要发起单位九州天宝(北京)生物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8层03-238,法定代表人:张文晋)及 XXXXXXXXXXXXX (住所地: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签订本协议书的合法主体地位,且相互确认对方履行本协议书的资格和能力。双方均同意, 联盟的主要发起单位九州天宝(北京)生物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单位,并且一致确认,签署了本协议书即视同于与联盟的所有成员建立了共同的契约关系。
签约双方将同联盟的其他成员一起,共同完成联盟的组建工作,推动联盟健康发展、监督联盟的规范运作。
 
一、联盟名称、组织原则和组建宗旨
(一)联盟正式名称为《中国大健康产业联盟》;英文为“China Mega Health Industry Alliance”,英文缩写为 “CMHIA”。
 
(二)联盟的组建得到国家公众营养改善项目办公室(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多部委联合组建)的指导和大力支持。
 
(三)联盟是中国大健康产业的核心领导力量和同国际产业接轨的代表,由产业顶层设计、发展理念、科技研发、市场拓展等各领域的领军性机构组成,包括国内外生产、科研、开发、流通、管理、规划、教育、宣传、服务等各环节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机构,社会团体(含国际组织)等多方面代表。
 
(四)联盟热诚欢迎并积极吸收理解和支持国民营养与健康促进工作的领导;专家学者(包括诺贝尔奖得主、国内外科学与工程机构的院士、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具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和社会活动家等参与工作。
 
(五)联盟的性质是非盈利社会组织。中心任务是团结、培育、推动大健康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我国大健康产业的整体素质和对国民大健康的贡献力。包括:发挥联盟的核心力量,带领全行业持续开展技术进步与创新;代表行业同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反映问题提出要求,为产业发展创造优良的政策法规环境;组织行业协商、开展行业自律,参与建设诚信、良好的消费市场。
 
(六)联盟的一切活动均以发展我国大健康产业、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行动准则。
 
二、联盟的技术创新目标、任务和成员分工
(一)技术创新目标
1、近期技术创新目标
(1)发挥本联盟拥有的科技优势,运用工艺方法,研发一批具有核心技术的公众健康保障和改善的专利创新产品。开发营养物质和毒害物质两方面均可准确控制成分定量、随时可测可检的营养和安全产品,包括普通食品和饮品;农产品;营养和富营养产品;膳食补充剂;特殊膳食;医辅食品;传统中药;天然产物药;食疗和药膳产品;药食两用产品,以及食品、药品、养生保健品、添加剂等各类产品的高等级原料。
(2)发挥本联盟拥有的国际科技合作关系优势,以上所列各类产品均可应相关企业要求,在制定国内、行业、企业标准时,同步制定各国互认的国际标准,保障国内、国际贸易的通行无阻。
(3)发挥本联盟拥有的权威专家优势(国内外行业认可的权威专家),研发、设计、生产适合我国国情的、大批量生产、低成本的专用的萃取(气态)和逆向色谱等全套分离、提取仪器设备。
(4)发挥本联盟拥有的著名专家优势,根据“合理补充和结构性提升营养物质摄入量,加强现代疾病防御能力和体系,提高人类健康水平”的现代营养理论及当代“营养医学”的发展成果,运用功效物质协同增效的原理和方法,合作研发一批具有明确的具有健康效果的食品、养生保健产品配方(含营养医学所用产品配方),或者向联盟成员优先转让,形成联盟整体生产力。
 
2、远期技术创新目标
  在前述的近期技术创新目标实现的基础上,联盟将加强国内外科技、产业合作,引领全体成员一道,努力实现以下远期技术创新目标:
(1)在我国健康产品领域,形成能够准确定向、精确定量、消费者放心的,由一系列技术创新产品组成的新体系。
(2)同国际同行合作,建设由健康促进领域的一系列技术创新产品标准组成的国际通行的产品标准体系。
(3)运用独创技术和专利,研究、设计、安装、启用一批现代化分离提取装置和大规模生产线,大幅度提升我国公众健康促进产品的科技水平及产品质量。
(4)编制《中国膳食补充剂使用指南》及《中国膳食补充剂生产标准》,经国家主管机构批准后,作为联盟的团体标准向产业界和全社会发布实施。
 
(二)任务和分工
1、任务
前文所列的部分技术创新任务,已有联盟的成员如九州天宝(北京)生物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天然产物研究开发总院有限公司、广州查理全营养健康管理公司,以及筹建中的膳食补充剂研究院和微生物组学研究院等启动了前期工作。
其中一批在理论、方法、工艺和技术等方面的创新产品及专门的生产装置已经完成研发、试制、生产,有的已经获得专利。有些项目正在进行之中,例如:
(1)有利于预防和改善产后抑郁症、自闭症、老年痴呆症等大脑神经和心理疾病的配方及植物提取物产品;
(2)有利于治未病,提高免疫能力和疾病自愈能力,防御多种慢性疾病的配方及天然产物产品;
(3) 有利于提高睡眠质量、焕发青春活力的配方及天然产物产品;
(4)已经筛选、分离出三种菌株,进行了基因组和细胞组研究,从性状到代谢实验均可初步确定是原种益生菌株新品种,并且已经找到原生代基因编码。目前已经同国际审核机构取得联系,有望获批由中国发明的益生菌(目前我国在这方面是空白)。下一步联盟将围绕这些基础资源,组织更大范围、更深程度的组学研究和生物健康研究,开发心脑健康、肠道健康等系列产品。
其它技术创新工作这里不一一列举。
 
2、分工
联盟组织的各项技术创新任务,均由联盟统一协调,由大学、科研开发等成员机构就各项具体的开发项目分别同有关生产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并予以落实。
 
三、联盟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联盟的组织架构
联盟的决策机构为理事会;咨询机构为专家委员会;常设执行机构为秘书处。
为保证联盟内部的信息畅通,实行常设联系人制度。联盟各成员单位均应指定一名日常工作联系人,在秘书处备案,由秘书处建立微信群随时沟通、联络。常设联系人既可以由成员单位的负责人自身担任,也可以指定一名工作比较稳定、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常设联系人如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秘书处。
 
(二)理事会的组成 、任期、职责和议事规则
1、理事会的组成
(1)理事会是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所有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成员单位应提交正式委派书确认其任职资格。
(2)理事会理事每届四年,按时换届,但可连选连任。如有必要,派出单位可在任期中提出调换理事。
(3)理事会设理事长(主席)一名、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主席)一名、副理事长(副主席)若干名。理事长(主席)和副理事长(副主席)的总职数一般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5。
(4)理事长(主席)、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主席)和副理事长(副主席)均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5)如有需要,理事会可决定设立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和终身名誉理事长等各类名誉职务。
2、理事会的职责
(1)审议和批准联盟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讨论并决定联盟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它重大事项,通过相关提案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3)制定、补充和修改联盟协议书、章程。
(4)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主席)和副理事长(副主席)等理事会领导。
(5)讨论决定理事长(主席)办公会议和秘书处提交的其他问题。
3、理事会的议事规则
(1)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委托人)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委托人)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涉及联盟全体成员的项目,其立项、审批、申报和资金分配等重大事项,须经过理事会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以下事项须经理事会会议全体组成人员一致同意方能生效:
①  修改本章程、有关专利许可的协议及相关约定;
②  联盟的终止、解散、分立、合并;
  ③ 其它理事会认为需经理事会会议全体组成人员一致同意的事项。
(2)理事会休会期间,日常事务由秘书处处理;重大事务应报送理事长(主席),召集理事长(主席)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理事长(主席)办公会议的职责
(1)理事会休会期间,及时处理由秘书处报送的重大事务。
(2)组织召开每年一度的理事会会议和每四年一次的换届会议。
(3)准备提交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的联盟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领导秘书处落实理事会会议做出的各项决议
5、理事长(主席)办公会议的组成和议事规则

(1)办公会议由理事长(主席)、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如有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2)办公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特殊需要可临时召集。
(3)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会议正式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的会议正式成员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4)办公会议可以采取见面、电话、通信等多种形式召开,但必须形成书面决议。
 
(三)专家委员会的组成 、任期、职责和议事规则
1、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1)委员会的组成
专家委员会由国内外公众营养及相关领域的权威专家,著名学者,公众认可的、有较高威望的领导和产业的领军人物等组成。
专家委员会是联盟的技术决策机构。专家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由联盟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任职。
(2)委员的资格
委员的人选由各成员单位、有关专家或机构提出建议,理事会批准并签订保密协议后经秘书处备案任职。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一般为两位)由全体委员推选产生。委员会成立后,由联盟向主任、副主任和全体委员颁发聘任证书。
由联盟统一组织领导的各个科研开发或生产、服务项目,如有需要,可成立专项的专家顾问组。专家顾问组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项目组自主制定,报理事长(主席)办公会议同意后聘任。
(3)委员的聘期
专家委员会委员的聘期为每届四年,每四年调整一次,可连续聘任。各专项的专家顾问的聘期,可视项目的运行时间而定。
2、专家委员会的职责
专家委员会的委员均为领域内的翘楚和旗帜性领军人物,经联盟全体成员严格甄选后真诚聘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为联盟的顶层设计、工作规划、重要决策把关;协助联盟组织开展工作;为联盟重大项目的规划、立项、研发、鉴定等提供咨询意见和技术支持。
3、专家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1)会议召集
每年度理事会全会,专家委员会全体委员列席,并在期间召开委员会工作会议。遇有需要,由理事长(主席)办公会议、秘书处提出建议,或者由专家委员会自身提出讨论议题,委员会可随时召开全体会议。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2)咨询意见
  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的议案,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提交书面报告,并由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签字;如议案未得到全体委员的半数同意,或者委员对所议问题有较多分歧意见,则如实记录各方面意见,由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签字后以会议纪要方式报送书面报告。
 
(四)秘书处的依托单位
联盟秘书处的依托单位为北京帕布赫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1、    秘书处的组成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由一名秘书长、一至两名副秘书长和若干工作人员组成。秘书长人选由理事长(主席)提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聘任。秘书长是理事长(主席)办公会议的正式成员。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长(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聘任。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负责。
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工作人员中应设有两至五名专职人员。
2、    秘书处的职责
(1) 秘书处是理事会休会期间的办事和执行机构。
(2) 负责联盟办公、行政、财务、人事、文件、保密、档案、内外联络、媒体和宣传等项工作。
(3) 负责理事会和理事长(主席)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和落实。
(4) 负责组织理事会年度和换届会议。
(5) 完成理事会和理事长(主席)办公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3、秘书处的工作制度
(1)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
(2)秘书处在理事长(主席)办公会议的领导下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理事长(主席)请示汇报。如理事长(主席)认为必要,则可临时召集理事长(主席)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五)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
1、联盟对外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各方共同约定九州天宝(北京)生物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代表联盟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科技计划项目计划书等文件。各项协议签订前,需由秘书处就待签文件逐项征求联盟全体成员的意见。联盟成员的意见表达,以秘书处收到的、有其法人签署的书面文件为准。
凡按照以上程序签订的每一项联盟协议,由全体同意签约的成员以“共同与平均”的原则,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凡未按期表达赞成意见的联盟成员,一律按照不同意签署该协议的意见办理,既不承担可能的责任与风险,也不享受可能的政策、优惠、补贴、拨款和项目成果、名誉及利益。
2、联盟接受委托签订对外协议
由联盟部分成员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就某些具体事项约定的科技计划项目计划书等文件,如有需要,可委托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单位即九州天宝(北京)生物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以联盟名义代为签署。但是,应由相关的联盟成员共同出具授权委托书,并承诺对该项协议共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该协议相关的联盟成员应推选一个牵头单位,牵头落实协议。
与该项协议无关的其它联盟成员不参与协议相关工作,不承担法律责任,也不参与利益分配。
3、越权行为的处理
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单位---九州天宝(北京)生物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应按照本协议书规定的程序,代表联盟对外签订各项协议、合同等各类法律文件。如有违反本协议书规定程序的越权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同应负有连带责任的联盟成员一起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六)公平与透明原则
联盟秘书处将积极组织与国内外机构间的技术交流活动。凡秘书处组织的活动,联盟各成员单位均享有知情、参加、商议进一步合作等权利和义务。成员单位自主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有权商联盟予以支持、协助。
 
四、联盟成员
(一)联盟成员的基本条件
凡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合法运营,承认本协议书内容、承诺遵守本协议书书规定,愿意参加联盟并按时缴纳会费的下列单位,不分国内外,均具有申请加入联盟的资格。
1从事公众营养及相关领域工作的科研、开发、生产、营销、策划、教育、新闻、信息、咨询、检验、检测等机构。
2从事公众营养及相关领域工作的经济、产业、金融、投资、保险、证券、评估等机构。
3从事公众营养及相关领域工作的各级国家机关、社会组织。
4公益、救助类机构。
 
(二)联盟成员的权利
1获得联盟签发的成员证书(每两年更新一次)。
2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培训、会议、技术创新产品宣传推广活动,以及国内外公众营养和健康领域的产业、技术交流活动,享受联盟成员的优惠待遇。
3获得联盟提供的科研、技术、市场等资讯,包括免费浏览联盟网站的“内部信息”部分。
4有资格获得联盟帮助,申报、参评年度《产学研合作创新奖》《产学研合作军民融合奖》、《产学研工匠精神奖》、《产学研合作创新成果奖》、《产学研合作突出贡献奖》,以及《中国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基地》、《中国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企业》、《中国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镇》。
5、要求联盟提供其它的支持和帮助。
6对联盟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和批评。
 
(三)联盟成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议书书规定,执行联盟做出的决议。
2主动维护联盟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宣传联盟宗旨,承担联盟委托的工作。
4向联盟反映行业情况,提供数据资料,提出工作建议。
5主动、按时缴纳会费(普通成员单位每年会费一万元人民币)

 
(四)联盟新成员的加入
联盟完成组建后,如再有新成员申请加入,需接受本协议书的全部内容,并需至少两个联盟成员推荐。经秘书处资质审查、符合条件要求并报理事长(主席)办公会议通过者,应同秘书处的依托单位北京帕布赫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签订了协议书的申请单位即成为联盟的正式成员,同时亦被视同与所有联盟成员建立了契约关系。
 
(五)联盟成员的退出
联盟成员如退出联盟应向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由秘书处报理事长(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履行退出手续,秘书处发布公告。联盟成员凡逾期三个月无故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出,秘书处发布公告。
退出联盟的成员单位,仍应继续完成在联盟期间签订的各项业务合同、遵守保密协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联盟成员的除名
联盟成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协议书规定的行为,经联盟理事长(主席)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予以除名的联盟原成员单位,仍应继续完成在联盟期间签订的各项业务合同、遵守保密协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联盟的项目管理
(一)项目的申请和立项程序
1、项目的来源
联盟项目的来源有各级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秘书处、成员单位、合作组织或合作机构等交办的任务和提出的建议。
2、项目的申请和立项程序
申报联盟项目,一律递交书面的立项报告。立项报告应包括提出立项的理由、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的国内外地位、项目的实施人员和组织管理、项目完成时间和期望结果、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的经费预算和资金保障条件等内容。
立项报告先交秘书处进行资质和形式审查,通过审查的,提交理事长(主席)办公会议审议。凡经理事长(主席)办公会议批准的联盟项目,由联盟正式立项并发文公告。
 
(二)项目的实施
凡经联盟正式立项的项目,应依照立项报告和理事长(主席)办公会议的批准意见实施。项目实施的中期,应由秘书处组织一次中期评估。需要调整计划的项目,应向理事长(主席)办公会议递交报告,按照办公会议的批复意见实施。
   凡是联盟承担的政府计划项目,应视同同意其规定的管理办法,并按照其管理办法执行。
 
(三)项目的验收
凡经联盟正式立项、实施完成的项目,应一律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由秘书处或项目发包单位组织,验收的主要依据是立项报告、理事长(主席)办公会议的批示意见、中期评估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立项时发包单位另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进行。
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按照验收报告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再次验收直至通过为止。
 
六、联盟的经费管理
(一)联盟经费的来源
联盟成员缴纳的会费;理事会及秘书处依托单位的投入;政府财政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国内外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赠;项目的银行贷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二)联盟各类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联盟的各类经费仅用于本协议规定的各类业务、事业的发展以及日常办公。
1、公用办公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联盟办公经费的来源为联盟成员缴纳的会费和理事会及秘书处依托单位的投入。会费缴纳标准由联盟发起单位征求联盟成员意见后执行,同意缴纳会费的机构方具有签订本协议的资格。
    公用办公经费管理和使用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  公用办公经费的收支预算由秘书处提出报告,经年度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批准后实施。
(2)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者委托专业会计机构负责联盟财务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审计、交接手续。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3)  联盟的财务和资产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联盟的资产。
(4) 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5) 联盟公用办公经费由理事会委托秘书处的依托单位设立专账管理,依照理事会批准的预算方案执行。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理事长(主席)书面报告,按照理事长(主席)批示或者理事长(主席)办公会议决议执行,向理事会全体会议说明。
2、联盟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联盟组织的各类研发项目,由全体或部分成员投入资金,项目参与成员共担利益和风险。项目参与成员所享受的利益或承担的风险,与其投入项目的资金比例相一致。
每一个项目均专款专用,设立专帐。项目参与成员应共同签订项目协议,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规定。项目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应与国家法律法规、财税管理机构、联盟业务主管机构及联盟自身的相关规定一致,但可依照项目的具体情况对经费使用的责任单位和依托单位、经费的具体用途、所获利益的分配、项目人员的奖励、可能的损失处理等项予以明确约定。
3、政府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政府资助的项目资金来自中央各部委、机构和地方各级政府。项目参与成员共担利益和风险。项目参与成员所享受的利益或承担的风险,与其投入项目的资金比例相一致。每一个项目均专款专用,设立专帐。
政府资助的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项目参与成员应共同签订项目协议,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规定。项目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应与国家法律法规、财税管理机构、联盟业务主管机构及联盟自身的相关规定一致。凡委托单位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有要求和规定的,应遵照执行。项目协议中可依照项目的具体情况对经费使用的责任单位和依托单位、经费的具体用途、所获利益的分配、项目人员的奖励、可能的损失处理等项予以明确约定。
 
(三)各类资金的监督与审计
1、联盟公用办公经费
联盟公用办公经费的使用由秘书处依托单位执行,理事长(主席)办公会议
负责日常监督;该类经费的使用应向每年举行的理事会大会报告,接受全体成员
监督。
2、联盟组织的各类研发项目资金
联盟组织的各类研发项目资金使用,根据项目涉及的成员范围,接受项目委托单位(承接委托的项目)和全体项目成员的监督。
3、政府资助资金
政府资助资金的使用,接受提供资金的政府部门和全体项目成员的监督。
4、审计与备案
以上各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凡有规定的或项目成员提出要求的,应分别接受理事会认可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备案,或者接受项目发包、委托单位及项目成员认可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备案。
 
七、联盟的收益分配原则和知识产权管理
(一)现有知识产权的投入和共享
1、联盟成员自有的知识产权
联盟成员在加入联盟前取得的,以及虽然已经加入联盟但与联盟的任何项目无关、未利用联盟的资源和条件取得的技术成果,其知识产权归该成员所有。
2、联盟成员共有的知识产权
由联盟组织的项目,合作各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投入的自有知识产权的内容,项目成员间权利共享的范围、方式,项目成果的运用等。
在项目研发阶段,各合作方均可不经授权,无偿合理使用他方投入的、协议中已有约定的技术成果;如使用他方(含联盟成员和非联盟单位)未列入协议内容的技术成果,则应首先取得合法使用的权利。
在项目的产业化阶段,项目成员应依据项目协议中对各方知识产权投入后权利共享的约定范围、方式以及成果运用等规定,公平合理地使用项目成果。在产业化过程中,如需要使用他方(含项目成员和非项目成员)的自有知识产权,亦应首先取得合法使用的权利。如非协议签订方使用项目成果,则可由联盟或项目牵头成员代表项目与其签定技术转让协议,所得利益在项目成员间按照协议的约定分配。
3、禁止条款
联盟组织的各类项目的参与方,未经允许不得将项目内其他合作方投入的知识产权对本项目之外的其他方透露,更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二)新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使用和利益分配
联盟组织的各类项目,其新知识产权归属于各项目的全体参与成员(含联盟外的合作单位)。项目启动前,应依据各成员对项目承诺的贡献,如投入的自有技术成果、资金和科研力量等,协商确认合作各方在项目中所占的权益比例,并在协议中予以约定。项目新知识产权的使用和利益分配,如多数项目成员认为没有调整的必要,则应以项目协议为依据。
 
(三)政府资助项目成果的推广
联盟承担的政府资助项目,其形成的科技成果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有偿许可或转让等方式向联盟外推广。
 
(四)联盟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
     联盟秘书处聘请法律顾问,对联盟组织的研发项目协议和对外技术合作协议进行审查,严格保护联盟整体和联盟成员的知识产权。
 
八、联盟的解散和清算
如联盟三分之一理事提出解散动议,理事长(主席)办公会议应及时召开全体理事会议讨论决定。全体理事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参会方能召开,到会理事半数以上同意的决议方为有效。
解散联盟的决议经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后,应由理事长(主席)办公会议组织清算工作小组,清理并全部完成由联盟牵头承担或涉及联盟财务的项目。以上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经理事会认可的审计机构审计,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进行财务的最终清算。
 
九、违约责任
(一)违约成员的处理和赔偿责任
联盟成员由于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给其他联盟成员或者外部合作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联盟成员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决定,可以从联盟中除名。
承担了联盟项目的被除名的联盟成员,应由联盟的理事长(主席)单位或由理事会指定的联盟成员代表理事会向其追回政府资助资金和联盟拨付的项目资金。
(二)除名成员应承担的义务
被除名的联盟成员不再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权利,但仍然应承担保守联盟、联盟项目及联盟其他成员技术秘密的义务。对已经许可联盟其他成员使用的自有知识产权,仍应允许按照许可条件继续使用。
联盟及项目对被除名的联盟成员已经投入的各类资金不予退还。
 
十、其它
(一)不可抗力的处理
     因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政策变动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者导致协议签约方遭受损失的,签约各方互不追究责任。
 
(二)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纠纷应通过相关各方友好协商解决,或者通过联盟理事会及理事长(主席)办公会议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联盟秘书处依托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适用
本协议及其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四)协议生效和变更
本协议经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联盟秘书处存档一份(秘书处不作为签约方)。对协议的任何变更须经协议各方(指已经签约的联盟成员)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五)文件送达
    本协议签约各方重要的意见交换与表达,如提议修改协议条款、建议增加附件、提出退出联盟、提议解散联盟等,应以书面形式向理事长(主席)办公会议或秘书处提交。理事长(主席)办公会议或秘书处应在收到文件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处理意见。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形式表达意见或答复意见的,应保留电子文档或手机截屏,作为同对方意见交换的依据。
 
甲方(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单位,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签字:                                 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协—2
 
中国大健康产业联盟20172018年度工作小结
                                               中国大健康产业联盟秘书处
 
2013年由国内外食品、饮料、营养、养生、保健、医药、养老、生物、农业、健康管理、运动等大健康产业集群所属的近百家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自愿成立了中国大健康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2014年至2016年,“联盟”的主要工作有两方面,即一方面进行政策研究,宣传、倡导“大健康”理念,以内部政策报告、专题文章、行业论坛、研讨会等多种形式,提升全国上下对发展大健康产业重要性及前景的认知,从而推进了国家相关政策的形成和制定;另一方面,积极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交流、合作,促进国内传统行业技术创新和升级,大力培育大健康类的新兴行业和新技术产业板块。
目前,“联盟”旗下的分支机构和全国性项目主要有:维生素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全谷物理事会和中国全谷物行动、肠道健康促进项目、中国天然产物研究开发总院、骨与关节健康项目、中国大健康产业联盟微生物组学研究院、中国大健康产业联盟健康管理工作委员会、老年服务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中国大健康产业联盟营养学国际研修NIAS项目等。
2016年8月份,习近平主席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正式提出了发展“大健康”的倡导,要求将健康“落实到所有政策之中”。随后,中央政治局审批通过了《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大健康成为国策。2017—2018年上半年,中国大健康产业联盟围绕中央、国务院发展大健康事业和大健康产业的精神,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  指导和参与各地区、各行业大健康产业顶层设计和规划布局
当前,我国大健康产业遇到极好的发展时机。首先是国内外市场需要,无论是科研、技术、产品开发,还是质量、供应量,大健康产品和服务都存在极大的上升空间;其次是具有显著优势,在全球范围内我国是公认的发展大健康产业的重要高地,具有文化、历史、实践及资源的鲜明特色及优势;第三,国家政策强力支持。
但是,“联盟”认为,我国大健康产业发展的瓶颈也同样明显,最主要的是科技含量不足和产业地区布局同质化。一年多来,“联盟”领导多次受邀赴四川、云南、海南、广西、湖北、天津、山东、北京、湖南、陕西、广东、贵州、辽宁、河北、江苏、福建、厦门、深圳等省市,就产业发展与布局、地区独有优势选择、技术创新路线、生产园区规划等进行指导。同时,为各省市、各部委、各行业、各领域、各学科做了大量报告(这里不一一列举)。
目前“联盟”在山东的天然产物检测检验实验室已经建成;在湖北的排毒养生科技产品研发生产基地已经进入规划阶段;拟在雄安新区设立的中国和新西兰合作的植物提取物研发中心已送河北省政府立项;设在贵州的“联盟”微生物组学研究院已经分离成功三株益生菌新菌株,进入国家和世界成果申报阶段,同时开发相关新产品的工作也取得进展;拟在香港设立的大健康产品科技创新基地也正在筹建协商……。
二、为提高行业诚信,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质量,引进推广国际“产品质量信息第三方检测公示”的社会监管方式
大健康产业集群中的食品、营养、医疗等行业,其产品和服务的核心价值之一是消费者的信任,而我国当前却经历着一场消费者的信任危机,这威胁着包括大健康产业在内的市场增长。十多年前,美国消费者实验室(CL)在美国进行了这方面的有益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简单说,该实验室集聚了一批独立科学家,从市场上购买产品送权威的机构检验,并向实验室的会员通报产品检验结果,从而协助消费者自主选择购买产品。
“联盟”多年来一直在推动将这种方法改进后引进中国。经过多次同美国消费者实验室交流,终于于三年前引入了这种“产品质量信息第三方检测公示”的社会监管方式,美国消费者实验室在上海成立了外资独资的办事处。为防止外资独家垄断,“联盟”协助一家中国企业--“信德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在北京同时成立。今年5月17日,“联盟”在杭州主持启动了我国首例社会监管模式的试点工作。“联盟”聘请了国家发改委、国家市场管理总局、国家卫健委所属科研机构的独立专家,对企业的市场产品抽样采购,对照产品标准和产品标签,送具有国家资质的机构检验,然后向社会公布结果。这是我国首例行业和企业的自律监管模式,将对我国大健康产业的快速发展发挥促进作用。
三、制定和参与制定行业、产品标准,把握产业发展话语权
全谷物是国际健康、营养、食品、和医学界大力提倡的健康主食,相比一般谷物主食,在加工、储存、包装、运输、安全等多方面都要求有更高科技含量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同时,欧美等国都制定了严格的产品标准。针对全谷物的健康功能要求,以及我国谷物品种、加工工艺、消费者口感习惯等因素,“联盟”组织专家、企业、行业组织反复研讨,制定了我国全谷物食品的团体标准,为达标企业设计发放了全谷物标识,保护了达标企业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健康诉求,敦清了全谷物健康主食的概念。
今年“联盟”正在组织制定的还有若干益生菌新菌株标准、大美健康服务业标准、老年健康服务业标准、神经酸(用于大脑健康的物质)生产标准、干细胞咨询服务业标准等。
此外,“联盟”受中国商业联合会邀请,参加了《无形资产评价体系》、《商业信誉评价体系》、《企业文化评价体系》、《现代服务业分类与代码》、《定制商品售后服务规范》等团体标准的审评工作。
四、推动大健康产业科技新板块在我国发展
随着西方治疗医学、预防医学在慢性病治疗面前遇到的新难题出现,东西方医学工作者对健康的真谛取得了共同的认识,这就是“治未病”。同时,对营养与健康的关系、营养与治疗的关系有了更加科学、深入的研究和了解,“营养医学”获得大步发展。2017 年 10 月27~29日,“联盟”在天津举办了“首届营养医学国际高峰论坛”,邀请了全球三十位在“营养医学”领域的权威专家和著名临床医生专程来华,报告国际最前沿的研究成果、临床治疗方法和经验、治疗的标准流程、食物和营养产品的选择要求等内容,掀起我国运用“营养医学”防治慢病的高潮,大大提高了我国大健康产业从业者和国民的认识,鼓舞了营养行业、食品行业、膳食补充剂行业、特医食品行业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干细胞和再生医学也是大健康产业集群中高新科技板块,国家已经将其列入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鼓励加快临床研究。“联盟”同中关村管委会合作,支持位于我国干细胞研究前列的XX公司积极进行临床探索,引进欧盟技术转移委员会同其技术交流合作,并请欧盟技术转移委员会协助该公司在德国建立了研究机构。这些举措大大促进了XX公司在干细胞科研方面的进展,并将会加快今后政策开放后的移植治疗工作。
今年,“联盟”派出代表考察了欧洲干细胞治疗机构设在亚洲的医院,协商了双方合作事项。同时,“联盟”帮助该干细胞治疗机构的国际著名专家在中国出版了教科书和学术专著(7月份上市)。这些专著中介绍的丰富案例十分难得,必将给予我国医疗工作者、研究人员和大健康产业从业人员以极大教益和启发。
五、建设大健康产业和大健康服务基地
从产业链角度看,大健康产业集群类似一个人的身躯,可以作为三段。大健康文化和大健康教育是产业的“头脑”部分,它们的作用是引领人们的理念、拓展消费市场;大农业及加工制造业和大健康服务业是产业的“身躯”及“双臂”,它们直接为消费者提供产品、服务,帮助消费者实现“大健康生活方式”;科学技术则是产业的“双腿”,它们是产业的支撑和基石。
从2017年开始,“联盟”加强了在全国各地培育产业的工作。有些地区仅适于发展原料生产或产品生产;有些则可以涵盖生产和生活,建设综合性的基地和生活园区。“联盟”作为中国大健康产业的领头机构,非常注重大健康全产业链的发展,注重大健康生活方式的示范。
以“联盟”设在湖北武当山的一个基地为例。经过考察我们认为这里的植物资源丰富,尤以黄连等地道药材为出名,当地水质好且蕴藏量巨大。而武当山又是我国特有的道家的修炼之地,结合考虑我国国民健康状况调查报告及国民健康需要,可以在武当山建立中国大健康产业排毒养生基地。如此,道家的药学和养生文化、当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我国国民靶向性的养生(体内有毒有害物质的清理)需求、武当山的旅游产业发展,以及“联盟”成员--中国天然产物研究开发总院的科技和人才优势,都在“大健康”的统一规划下整合起来。今年下半年,该地区的规划将进入实施。
此外,“联盟”在在山东设立的大蒜深加工产业基地、在贵州设立的微生物组学研发生产产业基地均已启动运行。
 
 
 
 
 
 
附件:产--1
 
中国公众营养产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中国公众营养产业联盟(英文名称“China Public Nutrition Industry Alliance“,缩写为“CPNIA),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在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的支持指导下,由九州天宝(北京)生物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及相关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团体自愿组成。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以技术创新需求为纽带、以契约关系为保障,有效整合行业产、学、研各方资源,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通过共同研究,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标准、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加速推动相关技术的产业化运用,并带动区域产业技术升级,提高我国相关产业的整体技术水平,贯彻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实现协同合作,推动创新,共赢共荣。
第四条 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第五条 联盟依托单位为九州天宝(北京)生物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联盟管理机构设立在北京帕布赫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第二章  联盟任务
第六条 联盟的核心任务是以推进公众营养技术创新和产业化为目标,建立产业上下游、产学研信息、知识产权等资源共享机制,建立与政府沟通的渠道及人才培养、国际合作的平台,推动标准、评价、质量检测体系的建立,促进成员单位的自身发展,提升公众营养产业的整体竞争力。
1、通过技术交流、培训、人才互访、联合研发等方式,推进研发联盟;
2、通过在联盟成员之间建立知识产权优先、优惠共享及专利技术许可优先机制,推进专利池联盟;
3、根据行业制标工作需求,加强分工与协调,推进标准化联盟;
4、疏通业界的资金渠道,推进投资联盟;
5、促进产业链内企业间的生产与销售合作,推进市场联盟;
6、建立全球性的人才招聘渠道,推进人才联盟;
7、为国家有关政策的制订以及国家重大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决策参考。
第三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七条 联盟组织机构设置为:政府指导小组、顾问组、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
1、 政府指导小组由科技主管部门组成,充分发挥政府的指导作用,以确保联盟正确的发展方向。
2、顾问组为联盟咨询机构,由业界资深专家组成,为联盟指明正确的技术发展方向。
3、理事会为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由联盟成员单位派出的现职人员组成。任职人员应为联盟成员单位法人代表或持有法人代表委托书的高层领导。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常务副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会任期为三年。换届时理事会成员是否变更由派出单位决定。
4、 专家委员会为联盟技术决策机构,由技术专家、法律专家和财务专家等共同组成。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联盟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任职。专家委员会成员由联盟成员单位推荐,理事会批准并签订保密协议后秘书处备案。专家委员会任期为三年。
4、秘书处为联盟理事会执行机构。联盟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设秘书长1名,由联盟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批准后任职。秘书长向理事会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秘书处工作人员任期为三年。
第八条 理事会
1、理事会的职责:
(1)选举产生联盟理事长,决定秘书长、专家委员会主席的任职和罢免事项;
(2)维持联盟稳定运行,批准联盟《章程》修订事项和联盟重要的内部管理文件;
(3)决定联盟技术发展方向和重大项目(专题、课题)立项;
(4)批准联盟年度财务预(决)算,协调资金筹措、使用及收益分配方案等事项;
(5)定期组织召开联盟理事会和扩大会议,遇到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理事会或扩大会议听取联盟成员对联盟工作和发展意见;
(6)听取和审议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报告;
(7)决定联盟成员的加入和除名事项;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2、理事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理事长或其委托理事长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委托人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或委托人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即可生效。对于项目立项、审批、申报和资金分配等重要事项,需经过理事会会议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另外涉及以下内容的事项须经理事会成员一致同意方能生效。
(1)修改本章程、有关专利许可的协议及相关约定;
(2)联盟的终止、解散、分立、合并;
(3)其它理事会认为须经理事会成员一致通过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
1、专家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制定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根据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提出项目计划,编制或审议重点项目实施方案;
(2)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
(3)对联盟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就资金筹措、使用等提出建议;
2、专家委员会的任期为三年,换届应在理事会换届后三个月内完成,可连选连任。专家委员会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每届人员更换比例原则上应不超过50%,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条 秘书处
1、秘书处的职责:
(1)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联盟日常事务;
(2)负责理事会的筹备,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编制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3)负责受理联盟外单位加入联盟的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4)负责受理联盟项目(专题,课题)的立项申请,经形式审查后,提交专家委员会评议、理事会审批;
(5)负责组织向有关部门申报项目。
(6)对项目知识产权归属、成果推广等事项进行登记。
(7)负责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的协调、调查等工作;
2、秘书处工作人员的任期为三年,换届应在理事会换届后三个月内完成,可连选连任。秘书处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每届人员更换比例原则上应不超过50%,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的条件:
联盟加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联盟章程,遵守本章程有关内容;
(2) 必须是中国内资机构或内资控股机构,独立法人,守法经营,资信良好;
(3) 具有相对完整的研发体系,拥有参与和承担联盟有关工作的实力,致力于推动科学仪器产业技术创新;
(4) 各联盟成员是独立的法人实体,除项目(专题、课题)合同的约定外,联盟与联盟成员之间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应提交书面申请,经联盟理事会批准方可生效。被批准的新加入单位需签署协议方可成为正式成员,并由理事会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1)参加理事会会议,参与联盟发展重大决议和事项的讨论和表决;
(2)有权就联盟应组织实施的项目、联盟的发展提出建议;
(3)有权向理事长提议召开理事会;
(4)对联盟技术成果的使用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
(5)有权以优惠方式参加联盟举行的各种交流、培训活动等;
(6)在不影响联盟及其他成员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提出退出联盟。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1)以推动联盟成员的共同发展为己任,积极维护联盟成员共同利益,为联盟的发展和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献计献策,推进联盟建设;
(2)拥护和遵守本章程,执行联盟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和各项规定,保守联盟技术秘密,维护知识产权;
(3)全力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联盟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4)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以利开展日常工作;
(5)共同分担本联盟工作开展所需经费,按照联盟理事会的要求开展工作,并为联盟工作目标的实现提供所需技术、人力和物力保障;
(6)加大对自身技术及产品的研发、制造等方面的实际投入,按照联盟理事会的要求完成相应任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7)在项目(专题、课题)启动后、阶段目标完成之前,联盟成员不得随意退出联盟。一旦被批准退出联盟时,应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确保正在执行项目(专题、课题)总目标的实现,否则须承担因其退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8)不设置障碍影响联盟技术成果的转移和推广。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的加入、退出和除名:
1、加入程序
(1)向联盟秘书处索取联盟加入申请书;
(2)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填写完整的联盟加入申请书及单位资质复印件;
(3)联盟秘书处初审申请表并上报联盟理事会;
(4)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
(5)签署相关协议并缴纳年费(普通成员每年人民币一万元);
(6)成为联盟会员,由理事会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2、联盟成员的退出
(1)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三十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并补齐应交的年费,对遗留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七个工作日内报联盟理事会批准;
(2)联盟成员退出后,向联盟缴纳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3)联盟成员退出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联盟的有关协议和制度处理;
(4)联盟成员退出后,三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3、联盟成员的除名
联盟成员有以下行为之一时,经秘书处核实,可提请理事会决定是否对其除名。
(1)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联盟其他管理规定的;
(2)一年及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的;
(3)不执行理事会决议的;
(4)因重大违法违纪被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的。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单位名称变更:
当联盟成员单位名称发生改变时,应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一个月以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并附上以下资料:
(1)更名公告函,并加盖更名前后单位公章;
(2)新的单位资质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并加盖更名后的单位公章;
(3)行政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情况表的复印件并加盖更名后的单位公章。
第五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七条 联盟经费包括日常办公费用和项目经费。
第十八条 联盟经费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1)联盟成员的自筹经费(包括成员交纳的会费);
(2)以项目名义取得的政策性银行贷款;
(3)技术成果转让所获得的收益;
(4)创业基金投资;
(5)国家、地方政府拨款的项目经费;
(6)地方政府提供的资助经费;
(7)其他渠道筹集的经费。
第十九条 日常办公经费主要用于联盟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经费以及理事会批准的其他支出。办公经费来源于联盟成员会费,不足部分按年度预算由联盟成员单位平均分担。原则上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单位可少出。首年度经费由联盟秘书处另行提案,报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会费每年收缴一次,每年12月31日前交纳第二年年费。每年 7月 1日后加入的成员,当年会费可做减半处理。联盟会费的收缴由秘书处负责联络办理。
第二十一条 联盟的活动经费全部用于联盟会议等活动、与联盟工作计划有关的专项工作和各工作组相关工作的启动、技术或市场考察以及日常管理等。
第二十二条 联盟活动经费预决算由秘书处编制,经联盟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对于联盟经费的使用情况,联盟秘书处应每年将经费使用情况向联盟理事会通报,并接受理事会的质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表决并同意通过后即时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公众营养产业联盟理事会。
 
 
 
 
 
 
附件:产--2
 
中国公众营养产业联盟组建协议书
(统一格式、条款和内容)
 
为进一步推进产业技术创新,加快发展中国公众营养产业,拓展国内外消费市场,提升国民营养健康素养和营养健康水平,中国公众营养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合作各方根据国家、科技部和有关机构的要求,对《中国公众营养产业联盟协议书》(以下称本协议书)文本进行了友好协商。
联盟的主要发起单位九州天宝(北京)生物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8层03-238,法定代表人:张文晋)及 XXXXXXXXXXXXX (住所地: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签订本协议书的合法主体地位,且相互确认对方履行本协议书的资格和能力。双方均同意, 联盟的主要发起单位九州天宝(北京)生物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单位,并且一致确认,签署了本协议书即视同于与联盟的所有成员建立了共同的契约关系。
签约双方将同联盟的其他成员一起,共同完成联盟的组建工作,推动联盟健康发展、监督联盟的规范运作。
 
一、联盟名称、组织原则和组建宗旨
(一)联盟正式名称为《中国公众营养产业联盟》;英文为“China Public Nutrition Industry Alliance”,英文缩写为 “CPNIA”。
 
(二)联盟的组建得到国家公众营养改善项目办公室(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多部委联合组建)的指导和大力支持。
 
(三)联盟是中国公众营养产业的核心领导力量和同国际产业接轨的代表,由产业中顶层设计、发展理念、科技研发、市场拓展等各领域的领军性机构组成,包括国内外生产、科研、开发、流通、管理、规划、教育、宣传、服务等各环节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机构,社会团体(含国际组织)等多方面代表。
 
(四)联盟热诚欢迎并积极吸收理解和支持国民营养与健康促进工作的领导;专家学者(包括诺贝尔奖得主、国内外科学与工程机构的院士、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具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和社会活动家等参与工作。
 
(五)联盟的性质是非盈利社会组织。中心任务是团结、培育、推动公众营养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我国公众营养产业的整体素质和对国民大健康的贡献力。包括:发挥联盟的核心力量,带领全行业持续开展技术进步与创新;代表行业同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反映问题提出要求,为产业发展创造优良的政策法规环境;组织行业协商、开展行业自律,参与建设诚信、良好的消费市场。
 
(六)联盟的一切活动均以发展我国公众营养产业、推动公众营养事业、提高人民营养健康水平、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行动准则。
 
二、联盟的技术创新目标、任务和成员分工
(一)技术创新目标
1、近期技术创新目标
(1)发挥本联盟拥有的科技优势,运用工艺方法,研发一批具有核心技术的公众营养保障和改善的专利创新产品。开发营养物质和毒害物质两方面均可准确控制成分定量、随时可测可检的营养和安全产品,包括普通食品和饮品;农产品;营养和富营养产品;膳食补充剂;特殊膳食;医辅食品;传统中药;天然产物药;食疗和药膳产品;药食两用产品,以及食品、药品、养生保健品、添加剂等各类产品的高等级原料。
(2)发挥本联盟拥有的国际科技合作关系优势,以上所列各类产品均可应相关企业要求,在制定国内、行业、企业标准时,同步制定各国互认的国际标准,保障国内、国际贸易的通行无阻。
(3)发挥本联盟拥有的权威专家优势(国内外行业认可的权威专家),研发、设计、生产适合我国国情的、大批量生产、低成本的专用的萃取(气态)和逆向色谱等全套分离、提取仪器设备。
(4)发挥本联盟拥有的著名专家优势,根据“合理补充和结构性提升营养物质摄入量,加强现代疾病防御能力和体系,提高人类健康水平”的现代营养理论及当代“营养医学”的发展成果,运用营养功效物质协同增效的原理和方法,合作研发一批具有明确的具有营养健康效果的食品、养生保健产品配方(含营养医学所用产品配方),或者向联盟成员优先转让,形成联盟整体生产力。
2、远期技术创新目标
  在前述的近期技术创新目标实现的基础上,联盟将加强国内外科技、产业合作,引领全体成员一道,努力实现以下远期技术创新目标:
(1)在我国食品、公众营养、健康产品领域,形成能够准确定向、精确定量、消费者放心的,由一系列技术创新产品组成的新体系。
(2)同国际同行合作,建设由一系列公众营养和健康促进领域的技术创新产品标准组成的国际通行的产品标准体系。
(3)运用独创技术和专利,研究、设计、安装、启用一批现代化分离提取装置和大规模生产线,大幅度提升我国公众营养和健康促进产品的科技水平及产品质量。
(4)编制《中国膳食补充剂使用指南》及《中国膳食补充剂生产标准》,经国家主管机构批准后,作为联盟的团体标准向产业界和全社会发布实施。
 
(二)任务和分工
1、任务
前文所列的部分技术创新任务,已有联盟的成员如九州天宝(北京)生物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天然产物研究开发总院有限公司、广州查理全营养健康管理公司,以及筹建中的膳食补充剂研究院和微生物组学研究院等启动了前期工作。
其中一批在理论、方法、工艺和技术等方面的创新产品及专门的生产装置已经完成研发、试制、生产,有的已经获得专利。有些项目正在进行之中,例如:
(1)有利于预防和改善产后抑郁症、自闭症、老年痴呆症等大脑神经和心理疾病的配方及植物提取物产品;
(2)有利于治未病,提高免疫能力和疾病自愈能力,防御多种慢性疾病的配方及天然产物产品;
(4) 有利于提高睡眠质量、焕发青春活力的配方及天然产物产品;
(4)已经筛选、分离出三种菌株,进行了基因组和细胞组研究,从性状到代谢实验均可初步确定是原种益生菌株新品种,并且已经找到原生代基因编码。目前已经同国际审核机构取得联系,有望获批由中国发明的益生菌(目前我国在这方面是空白)。下一步联盟将围绕这些基础资源,组织更大范围、更深程度的组学研究和生物健康研究,开发心脑健康、肠道健康等系列产品。
其它技术创新工作这里不一一列举。
2、分工
联盟组织的各项技术创新任务,均由联盟统一协调,由大学、科研开发等成员机构就各项具体的开发项目分别同有关生产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并予以落实。
 
三、联盟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联盟的组织架构
联盟的决策机构为理事会;咨询机构为专家委员会;常设执行机构为秘书处。
为保证联盟内部的信息畅通,实行常设联系人制度。联盟各成员单位均应指定一名日常工作联系人,在秘书处备案,由秘书处建立微信群随时沟通、联络。常设联系人既可以由成员单位的负责人自身担任,也可以指定一名工作比较稳定、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常设联系人如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秘书处。
 
(二)理事会的组成 、任期、职责和议事规则
1、理事会的组成
(1)理事会是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所有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成员单位应提交正式委派书确认其任职资格。
(2)理事会理事每届三年,按时换届,但可连选连任。如有必要,派出单位可在任期中提出调换理事。
(3)理事会设理事长(主席)一名、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主席)一名、副理事长(副主席)若干名。理事长(主席)和副理事长(副主席)的总职数一般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5。
(4)理事长(主席)、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主席)和副理事长(副主席)均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5)如有需要,理事会可决定设立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和终身名誉理事长等各类名誉职务。
2、理事会的职责
(1)审议和批准联盟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讨论并决定联盟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它重大事项,通过相关提案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3)制定、补充和修改联盟协议书、章程。
(4)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主席)和副理事长(副主席)等理事会领导。
(5)讨论决定理事长(主席)办公会议和秘书处提交的其他问题。
3、理事会的议事规则
(1)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委托人)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委托人)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涉及联盟全体成员的项目,其立项、审批、申报和资金分配等重大事项,须经过理事会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以下事项须经理事会会议全体组成人员一致同意方能生效:
③  修改本章程、有关专利许可的协议及相关约定;
④  联盟的终止、解散、分立、合并;
  ③ 其它理事会认为需经理事会会议全体组成人员一致同意的事项。
(2)理事会休会期间,日常事务由秘书处处理;重大事务应报送理事长(主席),召集理事长(主席)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理事长(主席)办公会议的职责
(1)理事会休会期间,及时处理由秘书处报送的重大事务。
(2)组织召开每年一度的理事会会议和每三年一次的换届会议。
(3)准备提交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的联盟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领导秘书处落实理事会会议做出的各项决议
5、理事长(主席)办公会议的组成和议事规则

(1)办公会议由理事长(主席)、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如有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2)办公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特殊需要可临时召集。
(3)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会议正式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的会议正式成员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4)办公会议可以采取见面、电话、通信等多种形式召开,但必须形成书面决议。
 
(三)专家委员会的组成 、任期、职责和议事规则
1、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1)委员会的组成
专家委员会由国内外公众营养及相关领域的权威专家,著名学者,公众认可的、有较高威望的领导和产业的领军人物等组成。
专家委员会是联盟的技术决策机构。专家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由联盟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任职。
(2)委员的资格
委员的人选由各成员单位、有关专家或机构提出建议,理事会批准并签订保密协议后经秘书处备案任职。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一般为两位)由全体委员推选产生。委员会成立后,由联盟向主任、副主任和全体委员颁发聘任证书。
由联盟统一组织领导的各个科研开发或生产、服务项目,如有需要,可成立专项的专家顾问组。专家顾问组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项目组自主制定,报理事长(主席)办公会议同意后聘任。
(3)委员的聘期
专家委员会委员的聘期为每届三年,每三年调整一次,可连续聘任。各专项的专家顾问的聘期,可视项目的运行时间而定。
2、专家委员会的职责
专家委员会的委员均为领域内的翘楚和旗帜性领军人物,经联盟全体成员严格甄选后真诚聘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为联盟的顶层设计、工作规划、重要决策把关;协助联盟组织开展工作;为联盟重大项目的规划、立项、研发、鉴定等提供咨询意见和技术支持。
3、专家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1)会议召集
每年度理事会全会,专家委员会全体委员列席,并在期间召开委员会工作会议。遇有需要,由理事长(主席)办公会议、秘书处提出建议,或者由专家委员会自身提出讨论议题,委员会可随时召开全体会议。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2)咨询意见
  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的议案,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提交书面报告,并由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签字;如议案未得到全体委员的半数同意,或者委员对所议问题有较多分歧意见,则如实记录各方面意见,由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签字后以会议纪要方式报送书面报告。
 
(四)秘书处的依托单位
联盟秘书处的依托单位为北京帕布赫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3、    秘书处的组成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由一名秘书长、一至两名副秘书长和若干工作人员组成。秘书长人选由理事长(主席)提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聘任。秘书长是理事长(主席)办公会议的正式成员。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长(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聘任。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负责。
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工作人员中应设有两至五名专职人员。
4、    秘书处的职责
(6) 秘书处是理事会休会期间的办事和执行机构。
(7) 负责联盟办公、行政、财务、人事、文件、保密、档案、内外联络、媒体和宣传等项工作。
(8) 负责理事会和理事长(主席)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和落实。
(9) 负责组织理事会年度和换届会议。
(10) 完成理事会和理事长(主席)办公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3、秘书处的工作制度
(1)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
(2)秘书处在理事长(主席)办公会议的领导下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理事长(主席)请示汇报。如理事长(主席)认为必要,则可临时召集理事长(主席)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五)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
1、联盟对外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各方共同约定九州天宝(北京)生物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代表联盟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科技计划项目计划书等文件。各项协议签订前,需由秘书处就待签文件逐项征求联盟全体成员的意见。联盟成员的意见表达,以秘书处收到的、有其法人签署的书面文件为准。
凡按照以上程序签订的每一项联盟协议,由全体同意签约的成员以“共同与平均”的原则,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凡未按期表达赞成意见的联盟成员,一律按照不同意签署该协议的意见办理,既不承担可能的责任与风险,也不享受可能的政策、优惠、补贴、拨款和项目成果、名誉及利益。
2、联盟接受委托签订对外协议
由联盟部分成员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就某些具体事项约定的科技计划项目计划书等文件,如有需要,可委托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单位即九州天宝(北京)生物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以联盟名义代为签署。但是,应由相关的联盟成员共同出具授权委托书,并承诺对该项协议共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该协议相关的联盟成员应推选一个牵头单位,牵头落实协议。
与该项协议无关的其它联盟成员不参与协议相关工作,不承担法律责任,也不参与利益分配。
3、越权行为的处理
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单位---九州天宝(北京)生物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应按照本协议书规定的程序,代表联盟对外签订各项协议、合同等各类法律文件。如有违反本协议书规定程序的越权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同应负有连带责任的联盟成员一起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六)公平与透明原则
联盟秘书处将积极组织与国内外机构间的技术交流活动。凡秘书处组织的活动,联盟各成员单位均享有知情、参加、商议进一步合作等权利和义务。成员单位自主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有权商联盟予以支持、协助。
 
四、联盟成员
(一)联盟成员的基本条件
凡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合法运营,承认本协议书内容、承诺遵守本协议书书规定,愿意参加联盟并按时缴纳会费的下列单位,不分国内外,均具有申请加入联盟的资格。
1从事公众营养及相关领域工作的科研、开发、生产、营销、策划、教育、新闻、信息、咨询、检验、检测等机构。
2从事公众营养及相关领域工作的经济、产业、金融、投资、保险、证券、评估等机构。
3从事公众营养及相关领域工作的各级国家机关、社会组织。
4公益、救助类机构。
 
(二)联盟成员的权利
1获得联盟签发的成员证书(每两年更新一次)。
2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培训、会议、技术创新产品宣传推广活动,以及国内外公众营养和健康领域的产业、技术交流活动,享受联盟成员的优惠待遇。
3获得联盟提供的科研、技术、市场等资讯,包括免费浏览联盟网站的“内部信息”部分。
4有资格获得联盟帮助,申报、参评年度《产学研合作创新奖》《产学研合作军民融合奖》、《产学研工匠精神奖》、《产学研合作创新成果奖》、《产学研合作突出贡献奖》,以及《中国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基地》、《中国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企业》、《中国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镇》。
5、要求联盟提供其它的支持和帮助。
6对联盟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和批评。
 
(三)联盟成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议书书规定,执行联盟做出的决议。
2主动维护联盟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宣传联盟宗旨,承担联盟委托的工作。
4向联盟反映行业情况,提供数据资料,提出工作建议。
5主动、按时缴纳会费。
 
(四)联盟新成员的加入
联盟完成组建后,如再有新成员申请加入,需接受本协议书的全部内容,并需至少两个联盟成员推荐。经秘书处资质审查、符合条件要求并报理事长(主席)办公会议通过者,应同秘书处的依托单位北京帕布赫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签订了协议书的申请单位即成为联盟的正式成员,同时亦被视同与所有联盟成员建立了契约关系。
 
(五)联盟成员的退出
联盟成员如退出联盟应向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由秘书处报理事长(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履行退出手续,秘书处发布公告。联盟成员凡逾期三个月无故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出,秘书处发布公告。
退出联盟的成员单位,仍应继续完成在联盟期间签订的各项业务合同、遵守保密协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联盟成员的除名
联盟成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协议书规定的行为,经联盟理事长(主席)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予以除名的联盟原成员单位,仍应继续完成在联盟期间签订的各项业务合同、遵守保密协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联盟的项目管理
(一)项目的申请和立项程序
1、项目的来源
联盟项目的来源有各级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秘书处、成员单位、合作组织或合作机构等交办的任务和提出的建议。
2、项目的申请和立项程序
申报联盟项目,一律递交书面的立项报告。立项报告应包括提出立项的理由、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的国内外地位、项目的实施人员和组织管理、项目完成时间和期望结果、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的经费预算和资金保障条件等内容。
立项报告先交秘书处进行资质和形式审查,通过审查的,提交理事长(主席)办公会议审议。凡经理事长(主席)办公会议批准的联盟项目,由联盟正式立项并发文公告。
 
(二)项目的实施
凡经联盟正式立项的项目,应依照立项报告和理事长(主席)办公会议的批准意见实施。项目实施的中期,应由秘书处组织一次中期评估。需要调整计划的项目,应向理事长(主席)办公会议递交报告,按照办公会议的批复意见实施。
   凡是联盟承担的政府计划项目,应视同同意其规定的管理办法,并按照其管理办法执行。
 
(三)项目的验收
凡经联盟正式立项、实施完成的项目,应一律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由秘书处或项目发包单位组织,验收的主要依据是立项报告、理事长(主席)办公会议的批示意见、中期评估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立项时发包单位另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进行。
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按照验收报告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再次验收直至通过为止。
 
六、联盟的经费管理
(一)联盟经费的来源
联盟成员缴纳的会费;理事会及秘书处依托单位的投入;政府财政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国内外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赠;项目的银行贷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二)联盟各类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联盟的各类经费仅用于本协议规定的各类业务、事业的发展以及日常办公。
1、公用办公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联盟办公经费的来源为联盟成员缴纳的会费和理事会及秘书处依托单位的投入。会费缴纳标准由联盟发起单位征求联盟成员意见后执行,同意缴纳会费的机构方具有签订本协议的资格。
    公用办公经费管理和使用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4)  公用办公经费的收支预算由秘书处提出报告,经年度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批准后实施。
(5)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者委托专业会计机构负责联盟财务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审计、交接手续。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6)  联盟的财务和资产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联盟的资产。
(4) 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5) 联盟公用办公经费由理事会委托秘书处的依托单位设立专账管理,依照理事会批准的预算方案执行。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理事长(主席)书面报告,按照理事长(主席)批示或者理事长(主席)办公会议决议执行,向理事会全体会议说明。
2、联盟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联盟组织的各类研发项目,由全体或部分成员投入资金,项目参与成员共担利益和风险。项目参与成员所享受的利益或承担的风险,与其投入项目的资金比例相一致。
每一个项目均专款专用,设立转帐。项目参与成员应共同签订项目协议,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规定。项目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应与国家法律法规、财税管理机构、联盟业务主管机构及联盟自身的相关规定一致,但可依照项目的具体情况对经费使用的责任单位和依托单位、经费的具体用途、所获利益的分配、项目人员的奖励、可能的损失处理等项予以明确约定。
3、政府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政府资助的项目资金来自中央各部委、机构和地方各级政府。项目参与成员共担利益和风险。项目参与成员所享受的利益或承担的风险,与其投入项目的资金比例相一致。每一个项目均专款专用,设立转帐。
政府资助的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项目参与成员应共同签订项目协议,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规定。项目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应与国家法律法规、财税管理机构、联盟业务主管机构及联盟自身的相关规定一致。凡委托单位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有要求和规定的,应遵照执行。项目协议中可依照项目的具体情况对经费使用的责任单位和依托单位、经费的具体用途、所获利益的分配、项目人员的奖励、可能的损失处理等项予以明确约定。
 
(三)各类资金的监督与审计
1、联盟公用办公经费
联盟公用办公经费的使用由秘书处依托单位执行,理事长(主席)办公会议
负责日常监督;该类经费的使用应向每年举行的理事会大会报告,接受全体成员
监督。
2、联盟组织的各类研发项目资金
联盟组织的各类研发项目资金使用,根据项目涉及的成员范围,接受项目委托单位(承接委托的项目)和全体项目成员的监督。
3、政府资助资金
政府资助资金的使用,接受提供资金的政府部门和全体项目成员的监督。
4、审计与备案
以上各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凡有规定的或项目成员提出要求的,应分别接受理事会认可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备案,或者接受项目发包、委托单位及项目成员认可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备案。
 
七、联盟的收益分配原则和知识产权管理
(一)现有知识产权的投入和共享
1、联盟成员自有的知识产权
联盟成员在加入联盟前取得的,以及虽然已经加入联盟但与联盟的任何项目无关、未利用联盟的资源和条件取得的技术成果,其知识产权归该成员所有。
2、联盟成员共有的知识产权
由联盟组织的项目,合作各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投入的自有知识产权的内容,项目成员间权利共享的范围、方式,项目成果的运用等。
在项目研发阶段,各合作方均可不经授权,无偿合理使用他方投入的、协议中已有约定的技术成果;如使用他方(含联盟成员和非联盟单位)未列入协议内容的技术成果,则应首先取得合法使用的权利。
在项目的产业化阶段,项目成员应依据项目协议中对各方知识产权投入后权利共享的约定范围、方式以及成果运用等规定,公平合理地使用项目成果。在产业化过程中,如需要使用他方(含项目成员和非项目成员)的自有知识产权,亦应首先取得合法使用的权利。如非协议签订方使用项目成果,则可由联盟或项目牵头成员代表项目与其签定技术转让协议,所得利益在项目成员间按照协议的约定分配。
3、禁止条款
联盟组织的各类项目的参与方,未经允许不得将项目内其他合作方投入的知识产权对本项目之外的其他方透露,更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二)新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使用和利益分配
联盟组织的各类项目,其新知识产权归属于各项目的全体参与成员(含联盟外的合作单位)。项目启动前,应依据各成员对项目承诺的贡献,如投入的自有技术成果、资金和科研力量等,协商确认合作各方在项目中所占的权益比例,并在协议中予以约定。项目新知识产权的使用和利益分配,如多数项目成员认为没有调整的必要,则应以项目协议为依据。
 
(三)政府资助项目成果的推广
联盟承担的政府资助项目,其形成的科技成果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有偿许可或转让等方式向联盟外推广。
 
(四)联盟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
     联盟秘书处聘请法律顾问,对联盟组织的研发项目协议和对外技术合作协议进行审查,严格保护联盟整体和联盟成员的知识产权。
 
八、联盟的解散和清算
如联盟三分之一理事提出解散动议,理事长(主席)办公会议应及时召开全体理事会议讨论决定。全体理事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参会方能召开,到会理事半数以上同意的决议方为有效。
解散联盟的决议经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后,应由理事长(主席)办公会议组织清算工作小组,清理并全部完成由联盟牵头承担或涉及联盟财务的项目。以上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经理事会认可的审计机构审计,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进行财务的最终清算。
 
九、违约责任
(一)违约成员的处理和赔偿责任
联盟成员由于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给其他联盟成员或者外部合作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联盟成员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决定,可以从联盟中除名。
承担了联盟项目的被除名的联盟成员,应由联盟的理事长(主席)单位或由理事会指定的联盟成员代表理事会向其追回政府资助资金和联盟拨付的项目资金。
(二)除名成员应承担的义务
被除名的联盟成员不再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权利,但仍然应承担保守联盟、联盟项目及联盟其他成员技术秘密的义务。对已经许可联盟其他成员使用的自有知识产权,仍应允许按照许可条件继续使用。
联盟及项目对被除名的联盟成员已经投入的各类资金不予退还。
 
十、其它
(一)不可抗力的处理
     因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政策变动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者导致协议签约方遭受损失的,签约各方互不追究责任。
 
(二)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纠纷应通过相关各方友好协商解决,或者通过联盟理事会及理事长(主席)办公会议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联盟秘书处依托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适用
本协议及其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四)协议生效和变更
本协议经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联盟秘书处存档一份(秘书处不作为签约方)。对协议的任何变更须经协议各方(指已经签约的联盟成员)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五)文件送达
    本协议签约各方重要的意见交换与表达,如提议修改协议条款、建议增加附件、提出退出联盟、提议解散联盟等,应以书面形式向理事长(主席)办公会议或秘书处提交。理事长(主席)办公会议或秘书处应在收到文件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处理意见。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形式表达意见或答复意见的,应保留电子文档或手机截屏,作为同对方意见交换的依据。
 
甲方(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单位,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签字:                                 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产—3
“中国公众营养产业联盟”会员申请表
 
申请单位  
地址   邮编  
负责人   手机   电话  
联系人   手机   电话  
邮箱   传真  
申请时间   加入
时间
 
申请明细 □副理事长单位          □理事单位          □会员单位
所属行业   主要产品研究成果  
目前行业地位及研究成果  
 
 
 
关于联盟的建议  
 
 
                   
 
 
申请单位:(盖  章)                     联系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