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再加筹码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实施

来源:中国联合商报   2010-06-29 17:44:18

        6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正式实施。这是目前我国正式实施的首部专门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管理规定。

  根据新规,所有食品添加剂成分,必须在外包装上明示。这让隐身于“防腐剂”、“增稠剂”等笼统说法背后的各种添加剂浮出水面。新规进一步提高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准入门槛,对从业人员素质、产品场所环境、厂房设施、生产设备或设施的卫生管理以及出厂检验能力等方面要求更加严格,标志着食品添加剂行业即将正式推行生产许可证管理。

  食用适量添加剂不会危害身体

  新规指出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实施生产许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七项规定,预包装食品包装的标签应当标明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认识读;有使用禁忌或安全注意事项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面对新包装上明晰的食品添加剂名称,《中国联合商报》记者在超市走访时发现,消费者对销售食品中含有添加剂的态度是褒贬不一,认知方面存在误区,新规宣传还有待加强。

  “我这吃的哪是食品呀,简直就是在吃添加剂。之前只知道方便面中有防腐剂,没想到还含有这么多的其他添加剂。”正在北京海淀区某超市内购物的王大妈告诉《中国联合商报》记者。面对新包装上动辄五六种、甚至是十种以上的添加剂,王大妈担心吃了含有众多添加剂成份的食品会对危害身体健康。

  而消费者张先生则向本报记者表示,有了明确食品添加剂名称,今后吃起这些食品会更放心,对于不喜欢的食品添加剂成分,今后购买食品时也会有选择的适当放弃。“新规的这个要求给我们消费者在今后购物中提了个醒。”张先生这样说到。

  面对消费者对食品添加剂的认识误区,宁夏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秘书长潘泰安教授在接受《中国联合商报》采访时表示:“大家应该对食品添加剂有一个正确的认知。合格的添加剂都是经过科研风险评估、做过毒理试验证实安全之后才被允许使用的。在食品中适当的使用添加剂可以延长食品的保质期、增加食品的口味,对人的身体健康不会构成危害。”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副司长许新建也曾对媒体表示,如果生产企业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中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进行添加,消费者可放心食用。

  北京海淀区某超市导购李小姐在接受《中国联合商报》采访时表示:“国家既然要求食品生产企业明确表明添加剂的名称,不就是让市民更加明白消费的吗?希望国家或食品企业能印发一本小册子来普及食品添加剂知识,打消消费者顾虑。”

  对食品添加剂企业要求更为严格

  新规中专门拿出一章来规定“生产者质量义务”,对食品添加剂企业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具体包括:生产者应当对出厂销售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以及售后服务等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做好生产管理记录;食品添加剂包装应当采用安全、无毒的材料,并保证食品添加剂不被污染;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是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控制情况进行自查等。

  关于新规对食品添加剂行业的影响,宁夏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秘书长潘泰安教授在接受《中国联合商报》采访时认为:“新规的实施无疑会促进整个食品添加剂行业朝更加规范和健康的方向发展,提高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水平。”尤其是新规提高了食品添加剂生产准入门槛,对从业人员素质、产品场所环境、厂房设施、生产设备或设施的卫生管理以及出厂检验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召回制度成为新规亮点。新规规定:生产者若发现其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存在安全隐患,应当依法实施召回,并将食品添加剂召回和召回产品的处理情况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业内人士表示,以往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后,食品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身份被追究责任,但有时候,食品企业也可能是“受害者”,上游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不合格产品会危害下游食品生产企业,但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却往往从安全事故中安全脱身。

  “新规定特别强调了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也是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并实施追责制度,这一点无疑对今后的食品安全增加了筹码。”宁夏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秘书长潘泰安教授对《中国联合商报》记者说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