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食品营养法律法规的分析与建议

来源:   2009-08-24 15:18:50
      食品卫生,食品安全和营养改善涉及的方面极广泛,微观的角度关系到儿童正常发育成长和人民的健康生活,宏观的角度,关系到食品经济和我国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一套符合国情需要的法律法制体系可以从制度和合法标准的层面上保障上述活动正常运行。本文分析食品卫生,食品安全,营养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并
针对其与我国现实所需的差距提出完善方向和建议。
一、有关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概况
1.食品卫生法规体系是以法律或政令颁布的对全社会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有约束力和强制性的行为规范。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系统由食品卫生法,条例及其派生性的技术规范构成(体系如图-1)。我国自1983年进行食品卫生的法制管理。

-1 食品卫生法规体系图
1)食品卫生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共57条,九章。是我国食品卫生核心保障的综合性法律。主要规定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食用工具及与食品相关的生产经营场所、环境设施应达到的卫生要求,明确了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职责和相关法律责任。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食品卫生法是部门法(第三层法),有关的刑事案件,要以刑法为依据;有关的民事纠纷在民法中有规定者以民法为准;涉及食品卫生法的行政诉讼案件以行政处罚办法为准(详见本文第二部分)。
2)食品卫生法规包括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卫生标准、监测方法、监督程序等由卫生部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已有近百个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近500个食品卫生标准,基本覆盖了食品管理的各个方面。食品卫生标准可作为执法的依据和检测指标。食品卫生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其内容一般包括食品卫生指标、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方法三方面(见图-2)。以国家标准为例,国家标准在全国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由卫生部审批,如:GB14880-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食盐加碘:30-70mg.
3)食品卫生规章,由法律授权省、市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食品卫生地方标准、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办法、集市贸易及食品摊贩卫生管理办法等。食品法规和规章都是为了保证食品卫生法的实施而制定的。法律和法规对全国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性,但法制的效力等级不同。在实施过程中,法规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规章不能与法律和法规相抵触。
-2 食品卫生标准
      除了上述与食品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其他诸多法律法规内容从不同角度和层面涉及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如《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及多项条例和管理办法。可以体现在下节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中。
 2. 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
食品安全目的是保障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所有环节安全卫生,对人民健康无害。我国食品安全的卫生管理主要依靠《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基础,以大量有关标准的法规为技术依据及规章制度为补充的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1)主要法律
《食品卫生法》(详见上节有关食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9月1日正式实施,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了修正。产品质量法适用于包括食品在内的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一切产品。它是中国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的主要法律。《产品质量法》明确了中国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体制,明确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规定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认证等产品质量监管制度;规范了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的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其中规定了对包括食品在内的工业产品应制定标准,并明确了标准制定、实施和相关职责及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本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测监督体系,制定保障消费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农产品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农产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第七章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的,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是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为例,
第一章 第一条: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以下简称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第四十六条:“植物产品”是指来源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病虫害的产品,如粮食、豆、棉花、油、麻、烟草、籽仁、干果、鲜果、蔬菜、生药材、木材、饲料等
限于本文篇幅,关于细节可查阅各法。
2)相关的配套法规、行政规章、食品卫生标准及检验规程等包括:国务院发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农业部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等;质检部门的《中华国认证认可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管理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卫生部门的《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酒类卫生管理办法》、《粮食卫生管理办法》、《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糖果卫生管理办法》、《食糖卫生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主要粮食质量标准》、《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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