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的食品营养法律建设

来源:   2009-08-24 15:03:30

      营养和食品是两个联系密切的概念,但是二者并不等同。反映食品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营养, 而营养的摄取离不开食品。我们的话题仅限于营养概念的一部分,即食品营养的法律法规建设。

 
一、有关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于1995年10月30日颁
,是我国食品卫生核心保障的综合性法律。主要规定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食用工具及与食品相关的生产经营场所、环境设施应达到的卫生要求,明确了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职责和相关法律责任。
2.法规。包括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卫生标准、监测方法、监督程序等由卫生部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已有近百个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近500个食品卫生标准。
3.规章。由法律授权省、市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食品卫生地方标准、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办法、集市贸易及食品摊贩卫生管理办法等。
食品法规和规章都是为了保证食品卫生法的实施而制定的。法律和法规对全国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性,但法制的效力等级不同。在实施过程中,法规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规章不能与法律和法规相抵触。 除了上述与食品卫生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有其他诸多法律法规内容从不同角度和层面涉及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如《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及多项条例和管理办法。
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1.法律。除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其他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2.法规。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大量的各类食品的管理办法。
三、食品营养法律法规现状
      我国目前有关营养的法律建设十分滞后,既没有营养法,也没有食品营养法。现有涉及营养的内容很有限,且散见于少数食品卫生、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之中,既缺乏独立性、整体性,又缺乏协调性。
      例如,食品卫生法第6条指出:“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至于“应当有的营养要求”是什么?怎样监督管理?在本法中再没有相应条款。在《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食糖管理办法》等30多个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涉及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通则》、《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也都只有食品的感官指标、微生物指标以及一些理化指标,没有相应的营养要求和标准。在断奶期婴儿辅食的卫生标准和质量标准中倒是规定了营养要求,但又互相矛盾。如GB-10769-97和GB-10770-97两个法规中,一个是蛋白质含量 > 15% ;另一个是>5%。
      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是一个特例。这是我国现有很少的关于营养的法规之一,但是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条例发布后,我国碘盐食用覆盖率从1993年的37%发展到现在的95%以上,受到全球的关注和赞扬。只可惜,这项法规仅针对碘缺乏,对营养不良的改善来说显得太单薄了。
      当前,有关部门正在推动营养改善法、主食品营养强化法等法律法规的研制,每年全国人大会议上都有代表提出议案要求重视公众营养不良状况,这说明了各方面营养健康意识的提高,是可喜的现象。从总体上说,我国营养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应1、坚持独立性和完整性,以形成体系;2、强调综合性和协调性,以避免各自为战、相互矛盾;3、加大对食品营养违法案件的惩戒打击力度,以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给守法经营单位提供良好的宏观环境;4、体现前瞻性和开放性,以鼓励企业创新发展,提高国际化程度。